序号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权力名称
法律依据及条款
制定发布机关
备注
JS090000QX-CF-0020
行政处罚
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气象局
统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