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八条: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计算机信息系统,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公共场所易遭受雷击的设施,以及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其他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