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坚持和完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质量,促进领导班子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提高领导班子的
领导能力和领导水平,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锻炼,增强领导班子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
》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必须坚持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第三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是:
1.理想信念方面的情况。
2.执行民主集中制和维护团结方面的情况。
3.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方面的情况。
4.作风建设方面的情况。
5.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
6.履行岗位职责方面的情况。
7.其他需要对照检查的有关情况。
第四条 每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应根据上级组织的要求和班子自身建设的状况确定一个或几个主题。会议的议题和召开日期,须提前十
天书面通知到应到会人员。
第五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不少于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局党组成员参加,由党组书记主持。
第七条 应出席会议人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事先请假并经党组书记批准;不能出席会议的人
员,须提交书面发言稿,委托他人代读;会后要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员。
第八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召开前,提前10天向省局党组、市委组织部报告,邀请上级党组织派人列席。
第九条 出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会前应主动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查找班子和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与班子其他成员进行沟通,深入开展
谈心活动。
第十条 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制定班子和个人的整改措施,限期改正
。
第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后,要及时将会议记录报省局党组和市委组织部。需要在一定范围通报的情况应及时予以通报。对群众反映比较集
中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人员反馈处理意见;对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适当方式公布整改措施,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县(市、区)气象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照上述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