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气象行政执法监督,避免和减少气象行政执法中的错案和执法过错,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是指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气象行政执法活动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没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或违反法定程序,作出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处理、处罚决定,造成严重后果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气象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分级管理、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办,人事、监察机构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认定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明显不足的;
(三)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明显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五)行政处罚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
(八)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全省统一的法定罚款收据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对气象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案件,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应予立案审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立案审查,也可以责成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立案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错案或执法过错案件:
(一)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终审判决气象部门败诉的;
(二)经行政复议原处罚决定被撤消的;
(三)被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或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经查实的。
第六条 气象行政执法中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认定:
(一)因承办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错案或执法过错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承办人经过批准后造成错案或执法过错,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三)因鉴定、勘验、记录错误造成错案或执法过错,由鉴定人、勘验人、记录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经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而造成错案或执法过错的,由会议主持人承担责任;
(五)负责人指派或者授意承办人违法办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六)任用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进行执法所造成的错案或执法过错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用人失职者的责任。
第七条 对气象行政执法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应根据产生错误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等决定是否免予、适用下列处分:
(一)批评教育;
(二)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五)调离执法岗位;
(六)赔偿损失;
(七)辞退;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分。
上述所列处分的种类可单项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八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气象行政执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
(二)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
(三)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第九条 气象行政违法赔偿:
气象行政执法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赔偿的义务。赔偿费用由单位财政列支,单位赔偿损失后,应当依法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具体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赔偿方式、计算标准及赔偿的时效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气象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一般工作程序。
气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自接到或发现气象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案件起30天之内,经本级主要行政领导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应指定不少于2人的调查小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案件办结期限应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遇特殊情况的经本级主要行政领导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气象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应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书面通知本人。
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或提出申诉。但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气象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备案制度。下一级气象法制工作机构查处的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案件应报上一级气象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365体育在线投注台湾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