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中自由裁量权,树立气象部门公正、公平、公开执法的良好形象,优化我市软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或《江苏省行政执法证》,并在执法时出示证件。
第二条 为了保证出具鉴定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气象行政执法指定或聘请对案件作鉴定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所用仪器设备等须经计量认证合格有效的。
第三条 执法依据:《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
第四条 应予查处的违法行为: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六)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七)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五条 处罚原则:
(一)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的。告知相关法律法规、指出其行为违法,责令改正。
(二)上款违法行为不予纠正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位,并告知违法后果。
上述行为仍不予理睬的,或违法行为较重的。可作出吊销许可证和经济处罚。
第六条 处罚程序适用: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气象行政处罚决定的。实施简易程序。
除上款以外的行政处罚,实施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第七条 有关制度:
职能分离: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人员预先进行分工,不允许同一个人参与处理案件的全过程。
对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会办,共同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凡举行听证会质证的事项,必须依据听证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执法人员与其所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相应的决策和处理,以避免人情执法,关系执法现象发生。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执法时限。
罚没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将罚款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缴付指定的银行,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八条 执法责任:
对违法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应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